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明春(身份证号码:3521291974****001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政和万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政和万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欠缴的停车费1062元及违约金(以1062元为基数,从2025年2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明春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政和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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