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小亮:本院受理原告李陈奇与被告曹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92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小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陈奇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四倍计算,从2021年12月28日计至2022年3月1日为766.35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四倍从2022年3月2日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09元,由被告曹小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