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曾兰兰: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1199号原告衷水贵与被告曾兰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准予衷水贵与曾兰兰离婚;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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