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苏宝章、晋江市康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苏宝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8932.88元,及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苏宝章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第一期律师服务费;3、被告晋江市康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在担保范围内享有对被告苏宝章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晋江市新塘街道塘市社区新塘宝龙世家8幢1101号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三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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