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金石煤炭有限公司、辽宁阿里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郝家武、孔祥秋、郝明、方明江、何岩会、刘英琪、赵震海:本会受理的[2025]丹仲字第23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本会于2025年6月23日14时30分在本会504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