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宝华、林永富:本院受理(2025) 闽 0505民初1636号原告刘聪辉与被告王宝华、林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王宝华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二、被告林永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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