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21执629号
闫琪、薛华: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琪、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121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闫琪、薛华名下位于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虹桥南街以西天鹅湖小镇虹桥路198号商住楼1单元403室的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现通知你2025年5月30日前到我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评估报告,领取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可对其提出异议,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权利。随后本院将在具有资质的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具有资质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法官:李法官 电话:0951-8411057
永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