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阳光致远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庞军与被执行人昌吉市阳光致远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军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甘世友、袁海英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公安部门协查,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邮寄送达申请书被退回,现无法联系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现向昌吉市阳光致远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庞军提起的追加申请书。申请人在追加申请中提出的追加请求为:申请追加甘世友、袁海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