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娟: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帮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石得宏、白纯一,第三人宝丰县宝升源重介质厂、平顶山市宝升源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2民初3186号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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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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