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02)(04)综执处决字[2025] 7号
甘执信修函2025第〔 5 〕号
大连红星美凯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3年2月14日对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设置停车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甘井子区中华路华南红星美凯龙商场南侧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设置停车场面积共计195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现场照片2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该行为违反了《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一)及《执法局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园林方面第14项第二款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责令七日内改正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的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人民币柒佰捌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持非税缴款码)或者通过工商银行电子支付系统(输入非税缴款码)缴纳罚款(手机银行-生活频道-非税缴费),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本机关同时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你单位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及“信用中国”APP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在线申请信用修复,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详见网站刊载的操作指南和流程指引。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