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跃进:本院在执行昌吉市秦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铭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泰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王起江、刘波波及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协查,并向你户籍所地及现住址进行邮寄送达追加申请书被退回,因无法联系到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追加申请书,该申请书中追加请求为:追加王起江、刘跃进、刘波波为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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