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皖宣劳人仲裁〔2025〕45号案件申请人孙奎诉你司关于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宣劳人仲裁〔2025〕4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19日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个人原因)。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4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342元、医疗费3119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30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1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捌佰零捌圆整(¥232808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