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胜全:本院受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丰源五金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803民初4526号],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粤1803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胜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丰源五金经营部支付货款9462元及利息(利息以9462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3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袁胜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丰源五金经营部支付公告费2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胜全负担。被告袁胜全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丰源五金经营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