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永生与被告贵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3时在本院白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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