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海口美兰区庆森霸宠物店(个体工商户)宿豫区柏百三超宠物店:本院受理原告张洁与被告海口美兰区庆森霸宠物店(个体商户)宿豫区柏百三超宠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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