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威与被告陈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505民初149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陈伟超立即向原告林威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645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1%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