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建国: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庆贵与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闽0502民初 4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庆贵借款 106000 元、违约金14000元,并支付以借款 106000 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4 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3.35%计算的利息;二、王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庆贵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王庆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008元,由王庆贵负担 209 元,王建国负担 2799 元。你方应在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有权提起上诉。你方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312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