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琴、福建省翔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李秀琴归还借款本金150192.2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9752.62元(暂计至2024年7月14日),合计199944.82元;二、原告对被告李琴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福建省翔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5)闽0503民初86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三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