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敏:本院受理原告邓万军与被告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88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邓万军货款3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林敏负担。因原告同意被告径向其补偿与案件受理费相同金额的费用,无须人民法院向其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