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远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平市合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远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孙远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合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4935.60元、公摊电费574.95元;二、孙远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合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700.18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2.4%的标准计算至物业管理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南平市合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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