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森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晓连与被告余森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8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586.11元),以上两项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人民币265586.11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5月13日8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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