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支行诉被告高丽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黑0604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高丽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支行借款本金 99,984.79 元;二、高丽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支行自2023年1月 26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案件受理费2643.29元、公告费200元(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支行预交),由高丽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婚姻家事一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