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梅:本院受理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4472元、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0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46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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