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一二三艺术培训中心、何妙红:本院受理(2025)闽0104民初2361号原告王音稣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一二三艺术培训中心、何妙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用940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