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渝0113民初20613号,谢家豪:本院受理邹荣笑诉谢家豪离婚纠纷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