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蒙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1467号原告福建省田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蒙行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福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4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鼓山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浙江蒙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1467号原告福建省田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蒙行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福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4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鼓山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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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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