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宏、泉州市简盛舍荣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朝梅与被告陈宏、吴小方、第三人泉州市简盛舍荣装饰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81民初9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4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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