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陕0113民初34160号  张宗平、杨利:本院受理原告张楠诉你方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层5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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