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普雷浩斯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连荣与被告大庆普雷浩斯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黑0604民初7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大庆普雷浩斯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崔连荣货款44,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400元,由大庆普雷浩斯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