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余才勇:本院受理吴建良与余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82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才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建良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才勇负担。原告吴建良已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被告余才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拒不交纳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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