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志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行诉被告张建华、张志权案号(2025)皖1621民初31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涡阳县向阳路三八岗亭向北路西50米金融调解中心院内西二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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