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香:本院受理原告路菊青与被告刘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17108.13元(暂定),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17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681民初10967号案件出庭通知书(本人到庭)、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材料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逾期举证,应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本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证据或采纳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本案定于2025年3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审理。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