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旭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张台宏、张元坤: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程圆财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旭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疆旭鸿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义务,申请人乌鲁木齐程圆财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追加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执异4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张台宏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程圆财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