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卫霞、施银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被告薛卫霞、施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681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薛卫霞、施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借款本金461202.89元及截至2024年1月23日的利息4931.56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461202.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LPR)上浮10%为执行利率再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二、若被告薛卫霞、施银龙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有权以被告薛卫霞、施银龙名下抵押物即位于启东市寅阳镇恒大海上威尼斯712幢110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8292元,公告费200元,共计84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薛卫霞、施银龙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启东市人民法院久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启东市人民法院久隆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