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卫明:本院受理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黑0604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刘卫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449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合计40.4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已由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公告费400元,由刘卫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婚姻家事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统)准告院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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