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江:
申请人江苏疌泉绿色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授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志江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江苏疌泉绿色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2024)闽0505财保79号民事裁定:一、冻结波申请人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643006XA)持有的股权5702.0715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陈志江在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1353819T)持有的股权7000398股(股票代码为300198);四、冻结被申请人陈志江在厦门远江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5R6U00)持有的股权2997万元;五、冻结被申请人陈志江在福建中保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83052247X)持有的股权200万元;六、冻结被申请人陈志江在苏州晟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MLA0F35)持有的股权4000万元;七、冻结核申请人陈志江在武夷山晟迈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33CKQW28)持有的股权9.99万元;八、上述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仪企业(有限合伙)、陈志江的财产合计价值以人民币313742562.51 元为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上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