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璐:本院受理原告郑小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1月8日作出(2024)渝0106民初221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郑小凡借款本金714223.46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尚欠本金714223.46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刘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小凡律师费10000元;驳回原告郑小凡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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