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顺金: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顺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5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顺金签订的《盘扣物资租赁合同》于2024年11月17日解除;二、被告张顺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24年5月31日尚欠的租金1859997.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截至2024年5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75017.29元;以1859997.2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和律师费25000元;三、被告张顺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租赁物之日止,以未返还的国标扣件45114个、48Φ规格镀锌盘扣5.79吨为基数,分别按0.007元/只/日、6.35元/吨/天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22元,由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817元,由被告张顺金负担26805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自公告之目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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