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巨豹磁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明诺新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巨豹磁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685民初76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南通明诺新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费12763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954.38元(以127634.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4年8月6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厂房使用费暂计140806.85元(租赁面积27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租金单价为135元,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6日,共计141天)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7585.57元(以140806.8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4倍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LPR]计算,暂计至2024年8月6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安费暂计11589.04元(以3万元/年为标准,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6日,共计141天);4、判令被告将原告厂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暂计20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厂房;6、判令原告就处置厂房内部的已查封设备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25年3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海安市人民法院高新区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顾进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