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邓剑飞:本院受理原告邓爱勤诉被告邓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且去向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881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剑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邓爱勤偿还借款23199.8元;二、驳回原告邓爱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4.62元,由原告邓爱勤负担322.62元、被告邓剑飞负担462元。原告邓爱勤已预交受理费462元,在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邓剑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4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62元,拒不交纳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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