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

大庆昆仑唐人中心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庆市福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昆仑唐人中心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黑0604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大庆昆仑唐人中心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庆市福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200,600元,并支付利息(工程款77,000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工程款17,100元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900元,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工程款2,000元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17,000元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83,500元自2024年8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3,100元自2020年12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4元,已由大庆市福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大庆昆仑唐人中心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婚姻家事一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103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