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南山中路1号2幢4单元6-1黄娟:本院受理原告肖艳与被告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渝0154民初10643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肖艳起诉要点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0190.68元(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13.8%以50000元为基数暂时计算至2024年10月17日);3、判令被告承担办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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