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糖果糕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000143474P):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国、杜静与你、天津市河西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华旭贸易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方式,你方均未收到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珠波里8号楼3门401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张秀国、杜静共同共有;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和平区糖果糕点公司、天津市河西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及天津华旭贸易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配合将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珠波里8号楼3门401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张秀国、杜静名下,所需费用由原告张秀国、杜静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原告共同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B7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