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春鹏:本院受理原告詹青林起诉被告牟春鹏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渝0113民初26993号,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盛龙路1039号7幢8—5号房屋及巴南区车小果农副产品店转让费;3、依法分配夫妻共同债务;4、依法判决婚生子牟亦辰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之日止,婚生子生活学习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杂费、课外辅导费、兴趣爱好班费、医疗费、保险费等一切与婚生子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视为你放弃相应的权力。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