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屯昌县宸昌影城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刘月娥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屯劳人仲裁字[2024]第39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海南省屯昌县环东一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514办公室)。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分为非终局裁决和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终局裁决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撤销,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南省屯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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