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南通铭悦纺织品有限公司、蔡洪华、通州区东社镇陈梦丽家纺厂:本院受理原告曹霞等31人与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612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书、催缴通知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南通铭悦纺织品有限公司、蔡洪华、通州区东社镇陈梦丽家纺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霞工资26157元、厉小芬工资47100元、厉建国工资53464元、丁心美工资22998元、李美萍工资21684元、汪丹工资28200元、林梅工资22400元、曹春燕工资67867元、瞿美红工资8998元、蔡邱云工资36359元、曹雪芝工资15795元、印福菊工资34389元、陈茂兰工资31413元、段美平工资22540元、陆彩娟工资44969元、陶宏盘工资44423元、卫亦红工资66213元、徐娟工资10707元、徐云工资14714元、曹平工资19099元、陆志英工资28743元、姜永男工资10000元、陶宏平工资22154元、施红秀工资10160元、王朝翠工资10851元、王美工资5981元、季晓东工资6228元、滕雪英工资7898元、李芬工资53266元。二、被告南通铭悦纺织品有限公司、通州区东社镇陈梦丽家纺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卫素芳工资6895元、原告张圣红工资2580元。三、驳回原告曹霞、厉小芬、厉建国、丁心美、李美萍、曹春燕、瞿美红、段美平、陆彩娟、卫亦红、徐娟、徐云、王朝翠、王美、滕雪英、李芬、张圣红、卫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由被告南通铭悦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元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胜诉退费;被告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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