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公告

腾金录:我院受理原告魏玉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现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11840元,本息合计211840元,并自2023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12.83‰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6.5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负担2216.5元。裁定:(2024)新232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一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补正为“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4)新232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四行至第五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6.5元,由原告魏玉清负担80元,由被告腾金录负担2216.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593元,由原告魏玉清负担160元,由被告腾金录负担443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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