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辉辉:本院受理(2024)粤1802民初12584号梁志东与吴辉辉、丁开贵、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梁志东赔偿198000元;二、被告吴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梁志东赔偿39764.95元;三、驳回原告梁志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8元,由原告梁志东负担110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4029元,被告吴辉辉负担809元。原告梁志东已预交的48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吴辉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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