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凝(曾用名:李二妹):本院受理原告梁福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803民初3259号],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粤1803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冰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福裕归还借款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19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1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14元(原告梁福裕已预交),由被告李冰凝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梁福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