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仲裁委员会公告

宋英杰: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河北超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4邢仲字第054号)。申请人请求变更为:1、裁决被申请人宋英杰向申请人偿还垫付款117657.26元,并责令被申请人承担逾期利息;2、确认申请人对冀H89C82车辆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等实际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仲裁庭予以准许。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编号为(2024)邢仲字第054号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员和仲裁庭选定书、证据材料等。答辩期满后3日内到本会领取开庭通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个工作日上午9时00分,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地址: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与永祥街交叉口西北角综合楼7层邢台仲裁委员会邮政编码:054001电话0319-3288733)。

邢台仲裁委员会

本公告刊登在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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